闽应急建议〔2021〕5号
答复类别:B类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71号建议的答复
陈景河代表、邱景河代表、钟可祥代表:
《关于修订我省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的建议》(第1571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尾矿库作为一种高势能人造泥石流危险源,一旦溃坝失事,将造成重大环境和安全事故。2008年山西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2019年1月25日,巴西淡水河谷公司一座尾矿库溃坝造成下游256人死亡、14人失踪。
为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风险,建立源头管控机制,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2017年3月,由福建省政府安委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闽安委〔2017〕6号),根据我省山区地形和气候特征,将下游3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高势能“准头顶库”,纳入“头顶库”治理范围。2017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全文转发我省工作意见(安委办函〔2017〕12号),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习借鉴。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2020年8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闽应急〔2020〕46号),进一步明确强化源头准入,严格尾矿库总量控制,严禁审批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尾矿库。同时,鼓励加强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
我省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尾砂综合利用的研发投入和试点应用,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确保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对确需新建尾矿库的,要严格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严禁新建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尾矿库。
衷心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刘 琳
联 系 人:张清华
联系电话:0591-87668560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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