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应急〔2025〕9号
各涉矿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省能源石化集团公司、省冶金(控股)公司: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4〕31号)(以下分别简称《意见》《若干措施》),经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会商研究,现就贯彻《意见》《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
按照《意见》“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以及《若干措施》有关规定,针对各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出以下实施要求:
(一)金属矿、萤石等(有产生尾砂的)地下矿山
1.新出让采矿权的金属矿、萤石等地下矿山,原则上设计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2.改扩建的金属矿、萤石等地下矿山,原则上设计采用充填采矿法。在充填系统设计建设时间内,原有生产系统可继续生产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充填系统建成后,严格采用充填采矿法。充填系统按设计工期施工,施工期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期。
3.因采矿证到期等原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金属矿、萤石等地下矿山,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按以下2种情形办理:
(1)矿山生产系统需改扩建的应设计采用充填采矿法。
(2)矿山生产系统不涉及改扩建的可不设计采用充填采矿法。
(二)石灰岩、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
1.对拟新出让采矿权的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石灰岩地下矿山,要严格审查,原则上应采用露天开采,确需采用地下开采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2.现有采矿证有效期内的石灰岩、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按以下6种情形办理:
(1)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
(2)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常生产的矿山,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手续。
(3)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但有效期满时未整改完成问题隐患,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手续。
(4)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矿山,2027年底前,首次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矿山,2027年底前,第一次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
(5)在现有采矿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向下部延深的建设项目,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申请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
(6)对石灰岩地下矿山采用分期建设,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分期建设部分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继续建设、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
3.对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采矿权到期申请延期的,积极引导矿山采用露天开采,继续采用地下开采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三)硅灰石、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重晶石、白云岩、石英岩、玻璃用砂、高岭土(瓷土)、膨润土、方解石、大理岩等(没有产生尾砂的)矿山
1.自本通知下发后新出让的探矿权,如果转为采矿权时设计为地下开采,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2.自本通知下发前已出让的探矿权,如果转为采矿权时设计为地下开采,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
3.原有地下矿山在采矿证有效期内改扩建的,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
4.原有地下矿山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尚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尚未建设)的,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
5.原有地下矿山采矿证到期申请延期的,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办理“三合一”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
(四)石墨地下矿山
石墨地下矿山,经严格论证,可不采用充填采矿法。
二、及时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稳定性专项评估
按照《意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等规定,明确以下实施要求:
(一)对全省正常生产和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组织开展一次采空区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全面摸排采空区安全风险。
(二)单个采空区暴露面积超过设计规定的,应在3个月内委托具有矿山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开展专项评估,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爆破作业实施主体监管检查
按照《意见》《若干措施》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的规定,明确以下实施要求:
(一)2025年9月底前,取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爆破作业专项外包。
(二)2025年10月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可在取得爆破资质后自行开展爆破作业,或者将采掘工程整体承包给具有相应爆破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申请爆破资质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快推进:
1.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2025年2月20日前全面摸清有意向申请爆破资质的矿山企业,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由省应急厅协调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抓紧做好申请,省公安厅协调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申请准备,根据企业需求在2025年4月底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等部门,依职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用地申请、仓库建设;
3.公安机关对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爆破资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加快办理进度;
4.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爆破作业专项外包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严格整治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
按照《意见》《若干措施》关于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的规定,明确以下实施要求:
(一)对新出让采矿权的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二)鼓励现有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通过企业整合重组、资源整合等方法,消除以山脊划界导致高陡边坡风险。
(三)对现有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采矿证在有效期内,终了边坡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终了边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责令整改,满足边坡要求后,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四)对现有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申请延期的,要在有效整治以山脊划界导致高陡边坡等问题后,才予以办理采矿证延期。
(五)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可参照执行。
五、严格采矿权联合审查
针对《意见》提出的“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若干措施》提出的“建立联合审查机制”,自然资源、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开展采矿权联合审查时,要加强信息共享通报,做好安全设施设计与“三合一”方案有效衔接,并明确以下重点审查事项:
(一)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1个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1个生产系统。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应达到勘探程度。
(三)矿山开发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
(四)与周边矿山、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消除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山脊划界、“一面墙”式开采等高陡边坡灾害风险。
(六)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长期停工停产矿山、采矿权申请协议出让扩大矿区范围的矿山,应编制勘查实施方案送登记机关组织评审,按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补充勘查工作(含开采技术条件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应达到勘探程度,在办理采矿证之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直相关单位。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