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3000-2024-00055
  • 文号:闽应急〔2024〕96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 生成日期:2024-09-13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4-09-18 09:58

闽应急〔2024〕96号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省能源化工集团公司、省冶金(控股)公司,省安科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推进我省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标准化创建,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将标准化建设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着力解决标准化建设重形式、轻效果,现场管理和标准化内业“两张皮”的现象,形成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标准化运行长效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促进全面提升矿山标准化建设水平。

2024年底前,全省新增非煤矿山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矿山10座,二级及以上达标率不低于25%。2025年底前,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不低于30%。2026年底前,推动4家非煤矿山完成一级标准化创建,打造一批标准化创建提升标杆非煤矿山。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在项目建设时同步开展标准化创建,坚持自主创建的原则重点围绕地面基础设施、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双重预防机制、现场作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建立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改进与升标准化水平。

(二)落实评价责任。具备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评价机构,在评价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与标准化评审业务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和标准化评审的规定开展工作,在评价过程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标准化系统未实际运行、弄虚作假的,应中止评价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出具书面评价报告,报告中有关安全生产及标准化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靠性负责。

(三)落实评审责任。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受理标准化评定申请、评审标准化评价报告、评定标准化等级颁发标准化证书和取消标准化等级等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开展标准化评工作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评价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全省(不含厦门市)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厦门市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厦门市应急管理定。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定。

地勘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其主管部门。省内无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的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注册地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制发地勘单位二级标准化证书,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发地勘单位三级标准化证书。

落实监管责任。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已颁证的非煤矿山标准化二级企业进行定期公告,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标准化实运行,同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价(评审)机构和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有明显错误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等级要推倒重来

三、提升创建质量

(一)要求应创尽创

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含在建项目),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勘探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严格步骤要求

标准化建设分为以下环节:(1)矿山企业创建自评;(2)评价单位评价;(3)评审组织单位评审,颁证;(4)应急管理部门公告。

1.强化自主创建

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内无死亡事故,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编写标准化自评报告。

新建非煤矿山在建设期间,可成立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自主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建设期间无死亡事故,标准化系统良好运行3个月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即可组织自评,编写标准化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符合《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1)的要求,并附《生产系统基本情况表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附件2)。

2.严格评价要求

开展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评价资质,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现状评价和标准化评审的规定开展工作,评价结束后,应出具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符合《福建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3)的要求

承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的评价机构,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评价的同时,可对该建设项目的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应符合原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外,还应符合《福建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补充提纲》(附件4)的规定,可同时作为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标准化评审的依据。

评价报告应附《生产系统基本情况表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3.提升评审质量

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严格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则》(附件5)进行评审,并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附件6)。经评审合格的,制发标准化证书(附件7),证书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有效期为3年(证书起始日期:首次取证、提前申请延续换证及重新评审的按评审通过日期算起,正常延续换证的按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算起),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颁证情况公告。评审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标准化评审应在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矿山企业应认真落实整改,严禁弄虚作假,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确认评价对象已按规定建立标准化体系并实际运行的,可在竣工验收时一并对其标准化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制发标准化证书;对取得二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按直接延期方式办理申请。

(三)加强事后监管

1.开展定期自评

经评审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每年进行1次自评(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准),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交当地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提前复评申请

生产系统标准化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非煤矿山企业应按前述规定组织自评并提出复评申请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但未满三年的,可以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需要,提前申请标准化复评。

3.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取消或降低其等级,原定级部门予以公告。

1)降低标准化等级情形:

二级标准化矿山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标准化等级降为三级;

2)取消标准化等级情形:

①二级标准化矿山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三级标准化矿山死亡1人及以上的;

②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③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⑤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⑦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⑧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⑨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被取消标准化等级的,应自被取消之日起重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按上述规定组织自评并提出标准化等级评审申请。

(四)加强档案管理

评价单位应将评价过程中制作生成并经企业确认的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整理归档,包括会议记录、问卷调查、现场照片、企业提交的材料、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书等,存档期不少于6年。

评审组织单位应将评价单位提交的自评申请表、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以及评审过程制作的审批表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

四、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93号)、《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应急2023〕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制度措施,统筹推进标准化创建工作。2024年,在10个非煤矿山重点县中,每县至少新增1家二级标准化达标创建非煤矿山企业

(二)严格考核定级。各评价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93号)和《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应急〔2023〕70号)的要求组织考核定级工作,严把考核质量关。要以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为主,重在标准化实际运行,避免重内业轻现场现象。凡是发现安全基本条件不达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按时整改,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和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达标定级。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执法计划,加大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检查抽查,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标准化管理动态。对已达标的矿山,要严格按标准运行管理,抓全员、抓过程、抓实效,发现标准化建设走形式、走过场,或标准化创建与实际生产“两张皮”,依法依规取消标准化等级。对未达标、被取消标准化等级的矿山,运用综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其限期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标准化考核材料进行抽查,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生产系统基本情况表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3.福建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4.福建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补充提纲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则

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7.标准化证书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2024年9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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