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委办〔2024〕11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能化集团、省冶金(控股)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以下简称《硬措施》)。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硬措施》精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矿安〔2024〕2号)。结合我省矿山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各地、各矿山企业对照要求、加强宣传、细化举措、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开展宣贯培训活动。各地和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硬措施》的具体方案,把《硬措施》宣贯和《意见》宣贯有机结合,持续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硬措施》精神实质和矿山安全基本知识。要将《硬措施》纳入安全生产相关培训班必学内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入学,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干部轮训、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矿山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全面增强履职能力。
二、对照要求找差距补短板。各地和矿山企业对照《硬措施》要求列出任务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逐条整改完善。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的“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专业监管人员。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严格落实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工作职责等,开展检查、调研和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三、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强化隐患全面排查治理,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进一步落实瓦斯、水、火、顶板、采空区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科学精准研判辖区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持续推动地下矿山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点煤矿井下视频智能监控子系统建设、现状边坡高度150米以上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边坡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长期停用尾矿库销号治理。
四、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硬措施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检查重点,结合重点时段、节后复工等检查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动真碰硬、严查严办,做到查出隐患立即责令整改、严肃处理,将风险消灭在萌芽期。督促矿山企业要每月对标对表开展1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五、重拳出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做好举报奖励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实行重奖。非煤矿山重点查处违规分包转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顶板围岩处理等高危作业前未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未组织学习、未安排专人看护等违法违规行为。煤矿重点查处隐蔽采掘工作面、暗门暗道、监测监控系统造假、违规爆破与动火作业、违规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入井人员不带定位卡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剖析问题根源,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举一反三抓好整改,有效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请迅速将本文精神传达至辖区矿山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