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3000-2023-00076
  • 文号:闽应急〔2023〕9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23-08-22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3-09-04 15:14

闽应急〔2023〕90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今年超强台风“杜苏芮”给我省部分地区带来严重灾害,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22

 

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认真践行主题教育“以学促干”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强举措,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灾后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

3.群众自救、政府帮扶。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方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救助、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灾后重建。

  4.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倒房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灾民所在乡镇及村、组进行公示。

(三)目标任务

“杜苏芮”台风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在2024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重建并全面搬入新居。今后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

二、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重点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重点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低收入群体(低保户、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户、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脱贫户及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和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及“一户多残”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三、实施步骤

临时过渡安置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重建户。通过投亲靠友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临时过渡费,使用当地的学校、村部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利用当地竹木资源帮助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调查摸底。县(市、区)政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损房屋的集中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限额以上的工程同步会同住建部门审批。

)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泥石流沟口、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的,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

)统一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会同发改、农业农村应急、住建、交通等部门,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在灾害结束后1个月内,各地要向省政府正式、逐级汇总上报灾后农房重建计划报告,报告中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省政府以此作为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精心设计。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8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12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住建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重建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在县城、集镇可建设多层公寓楼,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实施重建。一是确定重建方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特困人员除入住敬老院外,当地政府负责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设区市政府负责指导,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选好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质量监督。住建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对统规统建工程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对分散重建工程全程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服务,住建部门靠前指导;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政府组织住建、应急自然资源、财政、监察、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扶持政策

)政府补助。省政府对重点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需要修缮的,省政府补助2000元/户。市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并拆除旧宅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或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补助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研究制定,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规费减免。对重建户,按规定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或乡(镇)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支出,其支出比例不低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60%”。复垦方案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经先行核定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电力公司出资电气,加快建设覆盖至村镇的保底电网;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各设区市可建立本辖区内的对口支援机制。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有效落实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参保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基础保险最高理赔标准每户1.6万元,叠加保险最高理赔每户4万元。

)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市场监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灾后恢复重建用工,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购房优惠政策。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市县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四是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主题教育”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增效”行动工作内容,扎实抓好任务落实,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责任书。集中重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重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经专业评估存在山洪、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风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重建中落实防范工程措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应急部门要牵头负责灾后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和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识别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统规统建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工信部门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交通部门要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灾后重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优化服务,发动群众。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向灾区倾斜。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自己动手,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广泛发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结合实际,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有集中重建点的重灾村挂钩帮扶,动员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督。受灾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工作。要积极探索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大型企业施工总承包、社会组织援建等多种重建模式。要注重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结合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式农家服务业,通过重建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增强,农民增收致富。要创新农房重建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要提供担保贷款、贴息,多途径筹资,加快推进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各项重建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建材市场监管,保证质量。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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