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3000-2021-00057
  • 文号:闽应急建议〔2021〕6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21-05-11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2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1-05-19 09:33

闽应急建议〔20216

答复类别:A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26号建议的答复

 

刘起城代表: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在各领域进一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建议》(第1626号)收悉。经商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明确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前,《安全生产法》正在修订中,考虑到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依据,我省仅鼓励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我省推进情况

福建省属于较早一批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省份,20101月,原省安监局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联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支行、福建保监局、福建煤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执行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并下发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试点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011年初,又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20157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原省安监局联合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下发《关于在部分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在全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辖区保险业累计为9378家企业提供2433亿元的风险保障,支付赔款(含未决)1.14亿元。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实施的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扎实稳妥推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在全省上下形成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先行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拓展至其他领域。

(二)规范市场运作。遵循政府引导搭台、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优势,协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并引入第三方专业审计(会计)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效能和合规性进行评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效果与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实施科技赋能实现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优化服务。推动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设区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重点内容,严格考核标准。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保费浮动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保积极性,并综合运用评价、标准化、执法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应保尽保。

 

领导署名:刘 

联 系 人:周金静

联系电话:0591-8752230218650799696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15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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