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应急提案〔2021〕4号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31号提案的答复
黄河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民间应急救援公益力量融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议》(20213131号)由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机构改革以来,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十分重视民间公益救援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的发展,积极支持和指导规范组织建设,部署开展摸排调查,指导做好注册登记备案,建立完善联训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优势,配合国家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力量有序有效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救援。
一、关于民间应急救援公益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建以来,积极推进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专业应急力量为协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的工作部署,2019年,我省开展了社会应急力量摸底调查,全面摸排掌握了社会应急力量的队员、装备、保障及专业特长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2020年,推动使用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系统注册登记、信息录入、审核备案,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时的指挥调度,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020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与省红十字会签订了《防灾减灾救灾联动工作机制合作协议》,建立了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技能培训等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将红十字救援队作为全省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补充,在救灾演练和应急响应时统筹调度使用。2020年,省应急厅启动了牵头负责的省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应急处置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各类应急资源的指挥调度、协同联动等事宜进行修改完善,为各级科学有效的应对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指导依据。
二、关于民间专业公益组织人员的审核。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的行政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做好应急能力、物资、预案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经了解,我省相关部门已牵头修订《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现正在征求意见。《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注册登记、职责和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为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也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保障。
三、关于引导和鼓励民间公益救援组织解决资金的问题。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鼓励和支持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各类城市应急救援。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依法开展投资活动,实现“以商养善”,走自己造血的路。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2017年我省公布了《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援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民政等部门继续鼓励和支持民间公益应急救援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一是民政部门结合职责,在相关社会组织的筹备和成立过程中,给予指导,依法审批。同时,引导相关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开展服务。二是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注重发挥民间公益救援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会应急保障中的优势,引导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三是指导各地将具备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能力的民间公益救援组织纳入本地区应急力量体系,加强对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的应急保障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四是应急管理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保障机制,细化完善服务措施,为社会应急力量提升能力水平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刘琳
联系人:韩勇
联系电话:0591-87326172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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