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应急〔2020〕29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四起与外委工程有关的煤矿事故的通报》(煤安监调查〔2020〕1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各产煤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外委工程检查,督促存在外委工程的煤矿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依法严查煤矿企业和承托方(承包方)、外委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将本文件传达至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四起
与外委工程有关的煤矿事故的通报
煤安监调查〔2020〕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4月以来,全国煤矿先后发生4起与外委工程有关的事故,造成5人死亡,教训极为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四起事故基本情况
(一)新疆兵团铁厂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4·4”运输事故。
4月4日,新疆兵团铁厂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运输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由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金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90%,新疆兵团第四师国资公司子公司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该矿正在进行生产能力90万吨/年的改扩建工程施工,外委施工队伍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厂沟煤矿项目部。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主斜井倾角为25度,施工方擅自改变电缆(954米长、重约7.6吨)下放方式,采用铁丝、尼龙绳将电缆和提升钢丝绳捆绑一体,当从顺水沟送入主斜井井筒720米长时,由于铁丝、尼龙绳与水沟底板摩擦受损并断开,致使电缆和提升钢丝绳脱离,移动中的电缆在自重力作用下加速下滑;由于在井口支撑起的电缆盘是使用木质杠杆刹车控制电缆下放速度,电缆速度加快时未能及时有效制动,导致井筒内2名工人被电缆击中死亡。
事故暴露出外委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厂沟煤矿项目部未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擅自改变电缆下放方式。二是该项目部随意从社会上招收相关人员临时组建安装队,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三是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未向铁厂沟煤矿建设项目派驻整建制施工队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是铁厂沟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将施工方、监理方纳入日调度会范围,导致工程安排与现场施工脱节。
(二)山西省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4·14”顶板事故。
4月14日,山西省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发生冒顶事故,造成5人被困,经全力救援后脱险。该矿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控股72%,大唐国际发电有限公司持股28%。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外委施工队伍在2205运输巷冒落区域未按设计支护方式进行施工,偷工减料,运输巷两帮设计采用长度为4.3米的锚索,顶板设计采用长度为6.3米、8.3米的锚索交替布置,但实际顶板支护中未使用长度为8.3米的锚索,且长度为6.3米的锚索数量也不足,甚至使用长度为3.15米的锚索;冒落区钻场硐室口设计采用长度为10.3米、8.3米、6.3米的锚索,但实际上均使用长度为4.3米的锚索,导致支护强度不足发生冒顶。
事故暴露出外委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塔山煤矿为生产矿井,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将井下2205顺槽掘进工作面承包给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施工。二是三十工程处塔山项目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缺失,置煤矿巷道施工质量和安全于不顾,偷工减料,造成巷道大面积垮塌。三是三十工程处弄虚作假,同时任命了2名项目部经理,一人拥有资质但实际不负责任何工作,仅用于对外招标、应付检查;另一人无相应资质,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三)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4·21”运输事故。
4月21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发生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矿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外委施工队伍为江西核工业西乌旗分公司白音华二号矿项目部。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外委施工队伍在夜班排土作业过程中,编号为137号的自卸车在排土场升起大厢排土时发生侧翻,侧翻的厢斗压在相邻的278号自卸车驾驶室上,导致278号自卸车驾驶室局部变形、驾驶员被挤压致死。
事故暴露出外委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江西核工业西乌旗分公司白音华二号矿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卸载区无专人负责指挥、无推土机等工程机械配合施工,车辆排土无序作业,两车辆同时排土,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二是该项目部仅配备1名安全员,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要,且发生事故后,上报不及时,有意拖延。三是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将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矿统一管理,对施工队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5·1”机电事故。
5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机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外委施工队伍为内蒙古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通煤矿井下变电所安装项目部。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在井下5-1煤中央变电所安装移动变压器时,变压器倾倒,将靠巷帮一侧正在作业的2名工人挤压致死。
事故暴露出外委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内蒙古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通煤矿井下变电所安装项目部实质为临时组建的施工队伍,挂靠利用内蒙古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项目部8名人员均不属于内蒙古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二是该项目部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在设备安装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发生事故后,上报不及时,有意拖延。四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将外委施工队伍纳入煤矿安全统一管理;对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疏于监管,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施工作业现场没有矿方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上述4起事故,反映出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是事故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外委工程管理。
(一)煤矿要切实加强对外委工程的管理。煤矿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外委工程管理,严格审查外委队伍的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采取托管形式的,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对整体托管的,或者承包除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之外工程的,要认真审核实际外委队伍的真实性,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严防挂靠资质、临时招工组建队伍等行为。同时,煤矿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各项费用和条件变化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免承托方偷工减料、违规组织生产。
(二)外委队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参与托管或承包的外委队伍不得将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接揽工程,不得未经签订合同和开展培训而临时组建队伍。要依法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入井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并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经考核合格。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强化现场管理,严禁偷工减料、违规违章作业。
(三)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对煤矿外委工程执法检查。要结合近期煤矿外委工程事故相对多发的特点和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各类执法活动中,重点关注各类生产建设煤矿的外委工程。要督促辖区内存在外委工程的煤矿企业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其进行整改。
有关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严肃调查处理上述4起事故,查清煤矿企业和承托方(承包方)、外委队伍的违法违规事实,并依法严肃惩处。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条件的,要及时按程序进行联合惩戒,清理出煤矿施工领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部署至辖区各煤矿企业和煤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