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1200-2023-00094
  • 文号:闽应急〔2023〕12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23-10-27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3-11-03 09:07

 

闽应急〔2023〕124号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坑探工程)、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新建、改建、扩建)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受理的除外)。上述建设项目在批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延期的需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仍按《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应急〔2020〕9号)执行。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其他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审批仍按《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应急〔2020〕9号)执行。

三、设置过渡期。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仍按原规定受理和审查、审批,但受理后应报告省厅,批准前应报省应急厅同意。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范围受理和审查、审批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

四、申请材料要求。申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新建、改建、扩建),新办、延期、变更、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按省应急厅门户网站公开的目录提交。

五、严格审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根据矿山类型、生产规模邀请不少于5名熟悉金属非金属矿山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严禁对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者最低服务年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张文辉,1355****663。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