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12-12-10 16:4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安监部门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我局新闻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主管本单位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省安监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我局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我局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将《福建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凭省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第九条 举办省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省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省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省安监局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批,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省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

 

 

 

 

福建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发布会时间

 

发布会地点

 

主发布人

 

发布主题

 

发布内容

 

拟 邀 请

新闻媒体

 

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详细材料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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